(2015)霍垦民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董伟与木在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伟,木在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垦民保字第26号申请人董伟,男,汉族,1963年1月10日生,第四师六十四团六连职工,住。被申请人木在哈,男,维吾尔族,1988年8月10日生,第四师六十四团六连无业人员,住。申请人董伟与被申请人木在哈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木在哈在本院的应领案款75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董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木在哈在本院的应领案款75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木拉提·别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