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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单荣家与李宗晓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荣家,李宗晓,张元刚,周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215-2号申请执行人单荣家,男,1982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宗晓,男,1989年02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张元刚,男,1980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周文刚,男,1976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现下落不明。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荣家与被执行人李宗晓、张元刚、周文刚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62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张元刚有鲁A561**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该车辆已处置),经查被执行人李宗晓、张元刚、周文刚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4800元,剩余借款本金552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800元未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宝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孙光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怀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