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1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李×与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二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1400号原告李×,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无业。被告吕×,女,1982年5月7日出生,无业。原告李×与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熊俊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告吕×在本案庭审过程中提供了北京市丰台区妇幼保健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病历,以证明被告于2015年4月10日经该院诊断为早孕,于今日行人工流产术,被告吕×认为原告李×无权在此情形下提起离婚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的规定,被告提出的此项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二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李×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熊俊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思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