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烈民二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安徽富特尔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北大山水泥厂、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新北社区居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二初字第00168号原告:安徽富特尔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义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海鹰,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磊,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大山水泥厂,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苗士华,该公司经理。被告: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新北社区居委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负责人:张思轩,该社区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富特尔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淮北大山水泥厂、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新北社区居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保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