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二初字第0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1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张之谦、韦小静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张之谦,韦小静,合肥建勋商贸有限公司,张伟,卢丽,董勇,董晓敏,徐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1630号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刘健,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翟敏,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友波,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之谦,男,197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告:韦小静,女,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合肥建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阳。法定代表人:董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伟,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卢丽,女,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董勇。被告:董晓敏,女,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徐强,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南京市栖霞区本院在审理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张之谦、韦小静、合肥建勋商贸有限公司、张伟、卢丽、董勇、董晓敏、徐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张之谦、韦小静、合肥建勋商贸有限公司、张伟、卢丽、董勇、董晓敏、徐强价值197万元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之谦、韦小静、合肥建勋商贸有限公司、张伟、卢丽、董勇、董晓敏、徐强银行存款19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一军人民陪审员 张际华人民陪审员 沙文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亓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