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武汉洪山家俱厂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洪山区金恒星家俱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催字第9号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金恒星家俱厂,个体工商户,地址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林家棚*号。经营者:陈辉。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金恒星家俱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票号为0010006223733976,票面金额为人民币4万元,出票人为贵州安吉航空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23日,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贵阳市甲秀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4月23日,收款人为四川祥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邹平萍审判员 :涂竹君审判员 : 付 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融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