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与被告李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李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061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负责人徐丽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振河,该公司员工。被告李伟,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娄店乡。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与被告李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宗华审 判 员 游俊岭人民陪审员 张喜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邵悦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