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3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胡某与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3571号原告胡某,****年*月*日出生。被告付某,****年*月**日出生。原告胡某与被告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德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协议离婚,青岛市**区**路**号*号楼*单元****户房屋及车牌号鲁B79***轿车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万元,支付方式为每月支付*万元,至****年年前还清。原被告于****年*月**日重新签订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于****年*月**日前还清原告欠款**万元,被告未履行该协议约定。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万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庭审提交如下证据:原被告离婚证一份、离婚协议书一份、****年*月**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后协议离婚,并约定离婚时财产分割情况及孩子抚养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民政部门离婚,同时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对子女及财产进行了约定,该离婚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给付原告部分欠款后,****年*月**日签订新的协议,对原离婚协议进行了变更,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全面履行协议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原告欠款**万元,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自愿放弃答辩权利,亦未提供足以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相关证据,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胡某人民币******元。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德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玺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