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民初字第0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韩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1714号原告韩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余中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亭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