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荣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牛刑初字第610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荣辉,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中专文化,驾驶员,住四川省简阳市。2014年12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犯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5)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荣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丽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荣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6日上午,被告人黄荣辉驾驶川A*****号蜀都牌大型普通客车沿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由二环路往一环路方向行驶。当日10时10分许,黄荣辉驾车行驶至金牛区解放路一段156号公交车站路段时,将车停在该处下车检查车辆燃料情况,10时11分许,黄荣辉上车驾车继续行驶,因操作不当,与由后驶来的吕某某驾驶的川AG****号蜀都牌大型铰接客车及在该公交车站等候公交车的被害人代晓琴、苏艳、董润民、刘某某、邓某某、杨某某、张某某以及骑电动自行车的代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代晓琴、苏艳当场死亡,董润民、刘某某、邓某某、杨某某、张某某、代某某受伤。黄荣辉拨打110报警电话后在现场等待,后被抓获。经认定,黄荣辉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学鉴定,董润民的损伤程度为重伤,邓某某、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黄荣辉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有自首情节,并建议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之间量刑。被告人黄荣辉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6日上午,被告人黄荣辉驾驶川A*****号蜀都牌大型普通客车沿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由二环路往一环路方向行驶。10时11分许,黄荣辉驾车行驶至金牛区解放路一段156号公交车站路段时,将车停在该处下车检查车辆情况,10时12分许,黄荣辉上车驾车继续行驶,因操作不当,与由后驶来的吕某某驾驶的川AG****号蜀都牌大型铰接客车及在该公交车站等候公交车的被害人代晓琴、苏艳、董润民、刘某某、邓某某、杨某某、张某某以及骑电动自行车的代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代晓琴、苏艳当场死亡,董润民、刘某某、邓某某、杨某某、张某某、代某某受伤。黄荣辉拨打110报警电话后在现场等待,后被抓获。经认定,黄荣辉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学鉴定,董润民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邓某某、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另查明,事发后,成都公交集团北星巴士有限公司已与被害人代晓琴家属、苏艳家属、代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达成赔偿协议。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到案经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死亡确认记录及火化证,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协议书及收条,病历材料,户籍材料,被害人杨某某、代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邓某某的陈述,证人吕某某、代某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黄荣辉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荣辉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二人死亡,四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决定予以支持。黄荣辉事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荣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二○一九年六月十六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陈伟人民陪审员 王沛人民陪审员 马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丹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