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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永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扶刑初字第18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永金,56岁,黑龙江省大庆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4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扶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扶余市看守所。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5)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金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永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下旬,被告人王永金欲来扶余市盗窃车辆,事先在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办理了名字为“许良臣”,驾驶证登记号为“×××”的假驾驶证。王永金于2014年10月30日来到扶余市,用“许良臣”名在隆昌宾馆105房间登记住宿,2014年10月31日,王永金来到扶余市肖家乡,通过出租车司机联系到郭某某,以卖玛瑙玉石手串等商品需租车为名,和郭某某商议租用牌照号为吉j9y849的奔腾b70轿车事宜,当晚两人同住在隆昌宾馆105房间。2014年11月1日2时许,王永金趁郭某某睡熟之机,从其裤兜内拿出车钥匙,将奔腾b70轿车盗走开到黑龙江省兰西县临江镇,换上假牌照黑alm631后驾驶至大庆市方晓小区,2015年3月13日此车被公安干警依法收缴,并返还郭某某。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奔腾b70轿车价值人民币60000元。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供并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王永金供述、被害人郭某某陈述、证人刘某某证言、价格认证中心文件、指认现场笔录、返还笔录、提取笔录、协议书、住宿登记名单、到案经过、户口常表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永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赃物总价值人民币600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王永金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永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永金欲来扶余市盗窃车辆,事先办理了名字为“许良臣”的假驾驶证。2014年10月30日,被告人王永金来到扶余市,用名为“许良臣”的假驾驶证在隆昌宾馆105房间登记住宿,2014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永金来到扶余市肖家乡,通过出租车司机联系到被害人郭某某,以卖玛瑙玉石手串等商品需要租用被害人郭某某吉j9y849号奔腾b70轿车为名,打电话将被害人郭某某约至隆昌宾馆,当晚二人同住在105房间。2014年11月1日2时许,被告人王永金趁被害人郭某某睡熟之机,从其裤兜内拿出车钥匙,将奔腾b70轿车盗走。2015年3月13日此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返还被害人郭某某。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奔腾b70轿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王永金供述。(1)侦查阶段供述,证实来扶余之前就想在扶余偷台车回去,就通过绥化市兰西县墙上看到办理假驾驶证的小广告办理了名为许良臣的假驾驶证。2014年10月30日,来到扶余市,找一家宾馆用假的驾驶证登的记,又到距离扶余10公里一个乡镇,在站点和qq出租车司机说找台好车,出租车司机就把我领到一家,这家有一台黑色奔腾b70轿车,我和奔腾b70车主讲好价后相互留下电话。下午5点钟,我给奔腾b70车主打电话让他过来,把他领到宾馆住下,凌晨2、3点钟,奔腾b70车主睡着了,我就把他的车钥匙偷走,到外面用钥匙把车开走。在路上,我把奔腾车的真牌照扔到沟里,把车开到临江镇,停在医院门口,又通过小广告办理的假牌照黑alm631,把车开到大庆市方晓小区我姐姐家。黑色奔腾b70轿车车牌号为吉j9y849,车内有一部黄色直板小手机。(2)庭审供述,证实来扶余之前没有偷车的想法,看见奔腾车觉得挺好才想盗窃,用假驾驶证办理住宿是怕泄露个人信息。2、被害人郭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0月31日下午1点钟,刘某某打电话说有一个人要打一台好车,他开qq轿车把一名陌生男子拉到我家,我和陌生男子讲好价后相互留了电话,刘某某就开车拉着这个男的走了。下午5、6点钟,这个男的打电话说要用车,我开车来到一中附近,这个男的把我领到隆昌宾馆105房间,说在宾馆住下,5点钟我醒来时,我发现这个陌生男的不见了,我裤兜里的车钥匙也不见了,停在隆昌宾馆门前的奔腾轿车也不见了,我才知道被盗,我就报警了。被盗的黑色奔腾b70轿车车号为吉j9y849,车内有一部波导直板黄色手机,值30元。车是2014年2月份在冯云海手中花8万元钱买的。3、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31日下午1点钟,我开qq轿车在肖家乡站点等活,过来一名陌生男子,说要用一台好点的车推销布料和衣服,我就给我叔郭某某打电话,开车拉着这名陌生男子到我叔家,我叔和陌生男子讲好价后相互留下电话,我就把陌生男子拉回肖家站点。4、指认现场笔录,记载2014年3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王永金对犯罪现场进行指认,指认出作案现场为扶余市隆昌宾馆门前位置。5、提取笔录、入住旅店信息复印件1份,证实2014年11月1日,扶余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工作人员提取隆昌宾馆10月30日入住旅客信息,记载105房间用“许良臣”驾驶证信息登记入住。6、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奔腾b70轿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0000元。7、扣押笔录、返还笔录,证实2015年3月13日20时许,扶余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工作人员将停在黑龙江省大庆市喇嘛甸镇一居民家门前车架号为×××发动机号为80116478的黑色奔腾b70扣押,3月14日返还被害人郭某某。8、提取笔录,证实2014年11月1日12时许,扶余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工作人员在郭某某手提取关于奔腾b70行车证复印件二张、机动车登记本复印件二张、买卖协议复印件一张。9、车辆信息、行车证复印件,证实吉j9y849号黑色奔腾b70小型轿车登记的所有人为冯云海,车架号为×××,发动机号为80116478。10、协议书,证实冯云海将吉j9y849号黑色奔腾b70小型轿车以8万元钱卖给被害人郭某某。11、户口常表,证实被告人王永金出生于1959年8月6日。12、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3月13日21时许,在黑龙江省大庆市喇嘛甸镇街里一居民家中将被告人王永金抓获。综上事实与证据,被告人王永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被害人郭某某奔腾b70轿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郭某某陈述、证人刘某某证言及入住登记信息、现场指认笔录、返还笔录、车辆信息、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其他书证证实的盗窃时间、物品及过程等情节均相符合,认定无异,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永金庭审供述否认侦查阶段供述的预谋盗窃车辆事实,其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且庭前供述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应采信其庭前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赃物总价值人民币600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永金如实供述盗窃奔腾轿车犯罪事实,赃物又被收缴返还被害人,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永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9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刘虹玫代理审判员  赫 南人民陪审员  张亚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