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诏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妙东与王志露、方调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妙东,王志露,方调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诏民初字第664号原告林妙东,男,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王志露,男,汉族,驾驶员,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方调坤,男,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诉讼代表人王志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妙东与被告王志露、方调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妙东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妙东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妙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妙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庆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佑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