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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刑初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方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帅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涡刑初字第0044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帅帅,男,汉族,1996年11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涡阳县城西街道五里湾社区六里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3月28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30日经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5)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帅帅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帅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日,被告人方帅帅到涡阳县城西街道五里湾社区六里庄方成伟家中,趁被害人方成伟放置笔记本电脑的房间无人之际,将方成伟的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盗走。后经涡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方成伟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27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方帅帅家人赔偿被害人方成伟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方帅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协议书,证人孔令辉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现场勘查工作记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帅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方帅帅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财产刑处罚,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帅帅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春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