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树鹏与王兴玉、北京中天久业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树鹏,王兴玉,北京中天久业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刘树鹏,农民。被执行人:王兴玉,个体。被执行人:北京中天久业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才堂水清木华园2-50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树鹏与被执行人王兴玉、北京中天久业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劳务者受害合同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兴玉、北京中天久业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黄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卫红代理审判员  滕仁云审 判 员  杨文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庆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