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泉州中泰曼科维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溢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中泰曼科维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溢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660号原告泉州中泰曼科维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圣湖小区综合办公楼四楼,组织机构代码68088825-X。法定代表人马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婷、吴育彬,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溢文,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中泰曼科维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溢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溢文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中泰曼科维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中泰曼科维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溢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泉州中泰曼科维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万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艳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