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韦延四与李伟,郑代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延四,李伟,郑代前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489号原告韦延四,男,195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韦延伟,重庆市南川区大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伟,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郑代前,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延四与被告李伟、郑代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韦延四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延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韦延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延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交纳445元(原告缓交),经本院院长决定免交。审判员 张丽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佳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