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黄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85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户籍地广州市海珠区。因本案于2014年1月30日被羁押,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9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7月22日被本院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5)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柴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多次容留吸毒人员何某某、文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市海珠区爱都铭轩C2座504房内吸食毒品。同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容留吸毒人员何某某、文某某、“瘦佬”、“阿某”在上址吸食毒品后被抓获,并被当场缴获白色晶体2包(净重0.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植物叶3包(净重7.18克,检出四氢大麻酚和大麻酚成分)、红色药丸l包(净重0.3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褐色晶体2包(净重1.6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甲辩称起诉书指控其容留四人吸毒有误,被抓获当时只有其与何某乙、文某三人在场。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多次容留吸毒人员何某乙、文嘉韵在其租住的本市海珠区爱都铭轩C2座504房内吸食毒品。同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容留吸毒人员何某乙、文某、“瘦佬”、“阿某”在上址吸食毒品后被抓获,并被当场缴获白色晶体2包(净重0.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植物叶3包(净重7.18克,检出四氢大麻酚和大麻酚成分)、红色药丸l包(净重0.3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褐色晶体2包(净重1.6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控辩双方公开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侦查报告,证实2014年1月30日14时13分,在本市海珠区爱都铭轩C2座504房内抓获被告人黄某甲与吸毒人员何某乙、文某。2、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及移交清单,证实在案发现场查获白色晶体4包、麻果4粒、大麻3包、自制吸毒工具2个。3、缴获的毒品、吸毒工具的照片,被告人黄某甲签认上述物品是在案发现场查获的;4、房屋租赁合同,证实2013年1月27日被告人黄某甲向屋主冯某乙租赁爱都某C2座504房,租期至2014年1月26日。5、现场检测报告书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一份,证实被告人黄某甲尿液中冰毒呈阳性,吸毒人员文某尿液中冰毒呈阳性,吸毒人员何某乙尿液中冰毒、大麻呈阳性。何某乙、文某两人已予以行政处罚。6、被告人黄某甲的身份材料及前科查询材料,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7、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8、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穗公(司)鉴(化验)字(2014)326号化验检验报告,证实白色晶体2包,净重0.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植物叶3包,净重7.18克,检出四氢大麻酚和大麻酚成分;红色药丸1包,净重0.3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褐色晶体2包,净重1.6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二)证人证言1、证人冯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3年1月27日将海珠区爱都铭轩C2座504房租给了被告人黄某甲。证人冯某乙辨认出被告人黄某甲是租房子的女子。2、证人文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30日14时许,其和男朋友何某乙在黄某乙家里吸食毒品后被抓获。另外两名男子凌晨6点就已经走了。黄某甲与和何某乙以追龙的方式吸食毒品。另外两名男子在下面烤,让黄某甲和何某乙在上面吸食。其在旁边用鼻子闻了两三下。几天前何某乙带其到黄某甲家里玩时,其也和他们也吸了一次冰毒,今天是第二次吸。毒品其不知道是谁提供的,其去时就摆在黄某甲家桌面上的。3、证人何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30日其和文某在黄某甲家里以追龙的方式吸毒冰毒。之前,具体日期其不清楚了,其和黄某甲在她家里以追龙的方式吸食冰毒,文某就无吸食冰毒,自己吸食大麻。1月30日除了其二人之外,还有另外两名男子,但其不认识他他们,也没有见到他们吸食毒品。其共在黄某甲租住地吸食过三次毒品,但具体时间其真的记不清楚了,但都是其被抓获前的l至2个月时间,每次吸食的时间都是晚上19时至20时。其每次吸食毒品的时候黄某甲都在场,有时文某也在场。(三)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证实被告人侦查阶段共有11堂笔录、1堂亲笔供词。其中在1-4堂笔录及亲笔供词中供认案发当天容留“阿某”、“瘦佬”、何某甲思、文某吸食毒品。在5-11堂笔录中均只供认容留何某乙、文某吸食毒品。2014年1月30日凌晨2时许,其在爱都某C2座504房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冰毒并提供冰毒给“阿某”、“瘦佬”吸食。凌晨4时许,其朋友何某乙和他的女朋友文某也过来,其也提供冰毒给他们吸食。2014年1月30日早上8时许,“阿某”和“瘦佬”就离开了。2014年1月30日14时许,其在租住的地方容留朋友何某乙、文某吸食毒品时被抓获的。这是其第一次容留他他人吸毒。之前笔录里说有“瘦佬”等2个人是公安自己写上去的,根本不是其说的。其也只容留何某乙、文某吸食过一次毒品。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人辩解其被抓获当时只有其与何某乙、文某三人在场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之前被羁押2日,予以折抵,即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的色晶体2包、红色药丸1包、褐色晶体2包、植物3包、自制吸毒工具2个,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项英子人民陪审员 朱红瑛人民陪审员 滕莉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庆波周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