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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执民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浙江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浙江伊梦特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伊梦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衢执民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少敏。被执行人:浙江伊梦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有忠。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依据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衢仲裁字第12号裁决书,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因其他诉讼案件于2015年2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伊梦特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衢州市衢江区衢江经济开发区天湖南路67号的房地产。被执行人浙江伊梦特科技有限公司除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的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浙衢执民字第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立金审 判 员  傅建丰代理审判员  魏建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