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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临兰执字第4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姜建超与侯光峰、曹璐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建超,侯光峰,曹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临兰执字第4866号申请执行人姜建超,身份证号:370629198010250915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侯光峰,身份证号:372801197205071011汉族,临沂日报社新闻编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曹璐伟,1973年7月22日,身份证号:371302197307202025汉族,临沂药检所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临兰民初字第47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曹璐伟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曹璐伟的工资收入直至满1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法审判员  李艾忠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倪立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