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陈爱萍与龚建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萍,龚建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光泽���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794号原告陈爱萍,女,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光泽县。委托代理人上官贤龙,福建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建华,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光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萍与被告龚建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爱萍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陈爱萍负担。审判员 黄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建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