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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恩法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恩平市人民法院与刘洪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恩平市人民法院,刘洪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恩平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洪照,男。被执行人刘洪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恩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江恩法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书。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刘洪照应缴纳罚金1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恩法执字第1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光照审判员  吴伟华审判员  梁群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关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