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15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张宇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张宇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5240号原告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开发区鑫隅街167号,组织机构代码:67172871-3。负责人吴文宝,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稳波,天津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宇宝,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张宇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百七十五元,由原告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 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晓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