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终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徐凤祥与大连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凤祥,大连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11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凤祥,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建平,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山小区。法定代表人:惠盛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强,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徐凤祥与原审被告大连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徐凤祥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凤祥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凤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凤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73元,减半收取336.5元,由上诉人徐凤祥负担。退还上诉人徐凤祥336.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风波审判员 孙 皓审判员 阎 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