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珠海市珠光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吉大德园荟餐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780号原告:珠海市珠光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钟远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灿,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晓明,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吉大德园荟餐厅。住所地珠海市。经营者:林智全,男,汉族,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337X。委托代理人:肖佳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公民身份号码×××4330。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珠光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吉大德园荟餐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珠光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珠光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珠光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94元,由原告珠海市珠光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擎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阳伟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