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秦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204号原告:张某。被告:秦某。原告张某诉被告秦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刘海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陈勇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