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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剑容诉被告杨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剑容,杨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州民初字第2507号原告:王剑容,女,汉族,生于1977年5月28日被告:杨静,女,汉族,生于1981年6月2日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剑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剑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秀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赵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