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二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河北鸿途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张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371号原告:河北鸿途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保栋。委托代理人:郝春迎。被告:张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鸿途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鸿途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鸿途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5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河北鸿途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乜永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荣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