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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2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立杰与张家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杰,张家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2960号原告:张立杰,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张家良,男,194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杰与被告张家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杰于2015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立杰负担。审判员 闫 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思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