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知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冯景娜与成都索贝运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景娜,成都索贝运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知民初字第177号原告冯景娜,女,汉族,1987年7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冯殿忠,男,汉族,1936年8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特别授权代理人。系原告冯景娜父亲。被告成都索贝运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SEANLIU,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付忠,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乔霞,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景娜诉被告成都索贝运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景娜以需要补充调查新的证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索贝运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景娜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景娜撤回对被告成都索贝运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景娜负担(此款原告冯景娜已预交)。审 判 长 张媛媛人民陪审员 姜伯霖人民陪审员 吴建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狄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