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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福建中安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伍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中安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张伍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2551号原告福建中安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齐丽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宇,该公司员工。被告张伍康,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中安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伍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其与被告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中安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中安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妙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祥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