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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台登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叶跃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跃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台登字第3-2号申请人:叶跃。申请人叶跃因本院公告拍卖浙江省三门县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永泰达58”轮,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永泰达58”轮船舶拍卖款中受偿船员工资96000元,并提供了船员服务簿、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工资表等作为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叶跃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叶跃的债权登记申请;二、申请人叶跃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在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叶跃负担;申请人就有关诉讼请求提起确权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林 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