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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2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仙贵与周建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2314号原告:王仙贵。被告:周建昌。原告王仙贵为与被告周建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仙贵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仙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由原告王仙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芙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竞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