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呙晓亮与被告邵阳步步高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广场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呙晓亮,邵阳步步高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广场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458号原告呙晓亮,男,汉族,邵阳市人。委托代理人冒朝军,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阳步步高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广场店,住所地:邵阳市人民广场地下人防商业广场负一层。法定代表人王立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仁义,男,品亨云南核桃仁销售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呙晓亮与被告邵阳步步高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广场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呙晓亮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被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呙晓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呙晓亮承担。审 判 员 王堂堂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