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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三终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青海明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文英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海明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文英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三终字第003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明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勤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文英。上诉人青海明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孙文英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十初字第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海明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青海明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海明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志秀审 判 员  王有林代理审判员  苏永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文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