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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孙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文革与被告毋爱珍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孙初字第487号原告张xx,男,1966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角杯乡西张家营村四组。被告毋xx,女,1967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角杯乡东齐永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7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孙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按照原告所出具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送达了开庭传票,但两次均无法送达原告张xx本人,而原告张xx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xx承担。审 判 长  刘永平人民陪审员  XX勤人民陪审员  尚仰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万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