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初字第02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付广播与郭凤英、赵太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广播,郭凤英,赵太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02689号原告付广播,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张贤祥、戴连,江苏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凤英,个体户。被告赵太余,个体户。原告付广播诉被告郭凤英、赵太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应当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但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松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经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