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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河执字第00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登平与廖正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登平,廖正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河执字第00149-1号申请执行人杨登平。委托代理人柯善江,系杨登平叔侄关系。被执行人廖正兴。申请执行人杨登平与被执行人廖正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2014)白河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廖正兴赔偿杨登平经济损失50000元,于2014年7月25日前给付30000元,同年8月25日前给付20000元。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廖正兴逾期未履行。2014年9月4日,申请执行人杨登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廖正兴在外地务工,拒绝提供联系地址,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向其在旬阳县居住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杨登平赔偿款50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与被执行人廖正兴同居的旬阳县吕河镇东青村黄朝英送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当地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管理部门及网上点对点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廖正兴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无工商及股权、无机动车辆。同时,调查郧西县景阳镇十里牌村委会及相关知情人,查明被执行人廖正兴已十多年未在户籍地居住;其父母均去世,兄妹二人(妹妹外嫁河北省),有土木结构房屋一处现已垮塌,在当地除承包地、柴山外无其他财产。调查旬阳县吕河镇冬青村委会及旬阳居住的邻居证明,被执行人廖正兴与陕西省旬阳县吕河镇冬青村黄朝英同居有多年,2014年下半年后廖正兴一直在外,黄朝英与廖正兴无婚姻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廖正兴仍下落不明。上述情况已向申请人反馈,申请人对本院查明的上述财产情况没有异议。本院认为,经过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白执字第001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杨无华审判员 李正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