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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8月18日。被告黄某某(黄海涛),男,汉族,生于1980年5月出生,现在新密市郑州监狱第五监区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新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智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