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8月18日。被告黄某某(黄海涛),男,汉族,生于1980年5月出生,现在新密市郑州监狱第五监区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新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智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