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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杨照新、彭焯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杨照新,彭焯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59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负责人:杨志盛。委托代理人:郑逸天、何嘉进,分别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杨照新,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被告:彭焯媚,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杨照新、彭焯媚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被告杨照新、彭焯媚已清偿还款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5元,减半收取1092元,诉讼保全费973元,合计2065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敏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毅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