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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广东英禾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林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英禾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林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732号原告:广东英禾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春市东莞长安(阳春)产业转移工业园地块B2。法定代表人:陈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镇灿,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凡浩,该公司员工。被告:林力,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英禾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东英禾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邱 明审判员 张世金审判员 曾 划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项金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