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辖终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梦家园集团有限公司、衢州梦家园纺织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梦家园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衢州梦家园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辖终字第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梦家园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向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法定代表人:陈文伟。原审被告:衢州梦家园纺织有限公司。法定地表人:李冬芳。上诉人梦家园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原审被告衢州梦家园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536号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浙江省义乌市,本案应当由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提供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载明“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贷款人所在地为被上诉人所在地。被上诉人提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中载明“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甲方所在地亦为被上诉人所在地。上述约定管辖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所在地位于衢州市柯城区,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舒伟霞代理审判员 曾 柳代理审判员 范志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龚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