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立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汕头市宇佳织造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宇佳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立民初字第43号起诉人汕头市宇佳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法定代表人林奇玉。委托代理人唐伟成,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诗雅,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本院收到起诉人汕头市宇佳织造有限公司诉后宏义一案的起诉材料。起诉人称,起诉人与后宏义有业务往来,后宏义多次向起诉人采购服饰用花边等针织品,起诉人均依约定向后宏义交付货物。2015年4月19日,双方对往来交易进行结算并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确认后宏义截止2015年4月19日累计欠起诉人货款239800元,如后宏义在2015年5月31日前结清可享七折结算优惠,即只需支付起诉人货款167900元。双方还约定,如产生纠纷,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后宏义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向起诉人支付货款,因此后宏义不能享受七折优惠,应按双方实际结算金额向起诉人支付货款239800元。该款项经起诉人多次催要,后宏义至今仍未支付。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一、后宏义向起诉人支付货款239800元;二、后宏义支付逾期利息(以239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后宏义承担。经审查,后宏义的户籍所在地是甘肃省岷县中寨镇中寨村80号。起诉人提供的《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显示,后宏义从2013年8月26日至2014年8月26日,以及从2015年4月27日至今在本院辖区居住。虽然起诉人提供的《还款协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可向本院起诉,但起诉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或标的物所在地在本院辖区。本院认为,起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后宏义在起诉人起诉时在本院辖区己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虽然起诉人提供的《还款协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可向本院起诉,但起诉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或标的物所在地在本院辖区,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亦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与双方的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双方的管辖协议无效。由于管辖协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后宏义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是起诉人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亦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汕头市宇佳织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华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瑞坚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