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南法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汉坤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汉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南法刑初字第367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汉坤,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5日被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5)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汉坤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荣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汉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开始,被告人张汉坤在汕头市潮南区雷岭镇双老村老寨溪畔,多次贩卖海洛因给吸毒人员蓝某财。2014年9月9日及22日,被告人张汉坤在其位于汕头市潮南区雷岭镇双老村的家中,先后2次贩卖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雷某海,每次人民币100元。同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汉坤,现场从其身上查获海洛因15小包净重共1.23克和手机1部。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汉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发案现场、毒品拍照,雷岭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2012)汕南法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书,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证人雷某海、蓝某财、张某珍的证言和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汉坤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妨害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危害公民的身体健康,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汉坤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汉坤前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且属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汉坤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汉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伟贤人民陪审员 吴国坤人民陪审员 申剑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奕生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