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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垦民一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尕平与新疆北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尕平与新疆北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乌垦民一初字第188号原告张尕平,1987年4月10日出生。被告新疆北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杨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尕平与被告新疆北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尕平于2015年7月22日以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尕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尕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尕平负担。审判员 陆 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