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盐执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朱革辉申请执行景胜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革辉,景胜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740号申请执行人朱革辉,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铜矿峪北山坡楼*****号。被执行人景胜凯,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盐湖区东马家窑工业局家属院。身份证号:142701196903247536关于朱革辉申请执行景胜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朱革辉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系申请执行人重复申请执行立案,申请执行人朱革辉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运中民终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钟 鸽执行员  贾文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田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