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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杨与宁国市铁瓦寺养生茶贸易有限公司、安徽黄山云乐灵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杨,宁国市铁瓦寺养生茶贸易有限公司,安徽黄山云乐灵芝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12号原告李杨,男,汉族。被告宁国市铁瓦寺养生茶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伟刚。被告安徽黄山云乐灵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正高。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949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474.5元,由原告李杨负担。审 判 长 雷  桂  森人民陪审员 蒋  如  秋人民陪审员 张  一  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淑蓉(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