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杨与宁国市铁瓦寺养生茶贸易有限公司、安徽黄山云乐灵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杨,宁国市铁瓦寺养生茶贸易有限公司,安徽黄山云乐灵芝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12号原告李杨,男,汉族。被告宁国市铁瓦寺养生茶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伟刚。被告安徽黄山云乐灵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正高。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949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474.5元,由原告李杨负担。审 判 长 雷 桂 森人民陪审员 蒋 如 秋人民陪审员 张 一 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淑蓉(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