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少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王某某、王智勇、侯文叶、赵某某、赵志愿、施志霞、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王某某,侯文叶,王智勇,赵某某,施志霞,赵志愿,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少民初字第62号原告卢某某,男,2004年8月4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张彦霞。法定代理人卢俊岐。委托代理人张伯承,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琴英,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某某,男,200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侯文叶,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王某某之母。被告王智勇,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王某某之父。被告赵某某,曾用名赵培均,男,2004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施志霞,女,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系被告赵某某之母。被告赵志愿,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赵某某之父。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小学,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金焕芝,职务校长。委托代理人XX强,系该校副校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原告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智勇、侯文叶、赵某某、赵志愿、施志霞、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孙玉明人民陪审员 赵红娟人民陪审员 尹维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