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03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341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平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立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亚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