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盐执民字第15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林培英与冯连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林培英,冯连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盐执民字第1544-1号申请执行人林培英。被执行人冯连根。本院在执行林培英与冯连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现申请执行人林培英与被执行人冯连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约履行了100000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32267.2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10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嘉盐执民字第1544号案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