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岳执字第0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秀英与汪义兵、汪正民等财产分割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英,汪义兵,汪正民,方华根,汪义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岳执字第00096-1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英。被执行人:汪义兵。被执行人:汪正民。被执行人:方华根。被执行人:汪义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02)岳民一初00414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汪义兵、汪正民、方华根、汪义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汪义娥在中国农业银行岳西城东分理处账户存款4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诗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 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